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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原则
2021-12-3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分级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见表10-1)。对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食品安全事故,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未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标准的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需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图10 -2所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尚未构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个案事件,以及尚未进人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或食用农产物发生污染事件,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受理并查处。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二级及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由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事故危害因素不能消除或事故不能有效控制引起严重社会危害,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上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I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根据I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 应急指挥部”), 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战一部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上置的原则是: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0的,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放对公众遗成的健康危背。是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定位。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濒诲辩耻辞;平故结合&谤诲辩耻辞;,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充分重视预防控制:坚持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防控能力,防惠于未然。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机制和职责。统-领导、分级负责。按照&濒诲辩耻辞;统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谤诲辩耻辞;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和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共同参与,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职责的工作机制。
(4)方法。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重视事故防范和应急等的宣教培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危害后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科学、迅速正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对接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疑似事故)进行初步核实,经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同时报告上级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启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程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情况与应急处置进展等信息的及时准确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公布事件情况并及时与公众及媒体充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