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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食材配送公司推荐 销售海参未标等级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8-03-08 发布者:首宏蔬菜配送中心 所属类别:食品安全

  案情回忆

  杨某2015年6月在一家百货公司花2.7万元购置了3盒辽渔码头尊品干海参,后来他以为该海参未标注等级,不契合我国食品安全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则,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恳求购置涉案海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海参未标注质量等级,但依照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则,涉案海参仅标签存在瑕疵,并非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故驳回杨某的诉讼恳求。后来,杨某上诉。最终,二中院终审改判百货公司向杨某支付27万元赔偿金。

  以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对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杨某是2015年6月购置的海参,故本案应以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对于涉案海参能否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问题。依据《食品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则,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称号、配料表、净含量、规格、消费日期、保质期、食品消费答应证编号、消费者和经销者的称号、地址和联系方式、营养标签等,而且,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物规范已明白规则质量(质量)等级的,应标示质量(质量)等级。涉案海参的标签不契合该规则,进而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对于百货公司应否十倍赔偿。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则,消费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消费者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消费者或者销售者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答应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国务院对于加强食品等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则》还明白,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物合格证明和产物标识等。

  本案中,百货公司在涉案海参进货时未对其标签进行全面查验,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安全规范的食品”的行为,所以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判令其向杨某十倍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陈洋)

(责任编辑:王惠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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